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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有哪些

差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壹、《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財務通則》並沒有對差旅費的開支範圍和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對企業的費用支出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及規定了不得由企業承擔的支出。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三十七條: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壹)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從《企業財務通則》來看,只要是合理的並且不是應由個人承擔的差旅費,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對差旅費的開支範圍和標準作出規定,第九十四條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的間接費用中包括差旅費,第壹百零四條管理費用中包括差旅費。

三、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中,也僅對管理費用中包括的差旅費及賬務處理作出了規定,並未明確差旅費的開支範圍及標準。

四、《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對成本費用支出作了原則性規定,並未對差旅費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具體明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實施後,並未出臺具體文件對有關的費用開支範圍、標準具體明確。已失效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該扣除辦法明確了差旅費可以作為銷售費用及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目前國家並未明確差旅費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對發生的這項費用,仍應該按照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在真實、合理、合法的條件下歸集和列支,待具體文件出臺後再行調整。

差旅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壹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壹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內的全部收入,應壹律照章征稅。”但該文件所說的“津貼、補貼”不包括差旅費津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因此,對個人在規定標準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文件,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壹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差旅費的開支標準

原《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八條“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並無具體規定。

如,《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企業可參照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工[1995]2299號)規定,北京市可參照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吉地稅所字[2000]96號規定“企業人員差旅費標準原則上比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實行差旅費包幹的辦法。”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員住宿,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信等支出。

目前很多地方是參照財行[2006]313號文件執行的,雖然由於經濟發達程度不同,各地的標準也不盡相同,但是,都必須有真實合法的票據,非個人性質的支出,並且在當地財政規定的標準以內,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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