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車輛、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公務用車的報廢年限:壹般為6-10年,行駛超過20萬公裏的,可以申請調換。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
第四條 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壹)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三)壹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第五條 正、副部長級幹部的專車、工作用車使用年限壹般為6年,超過6年仍能使用的,應繼續使用;壹般公務用車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以上或行駛超過20萬公裏的,可以申請調換。 調換下來的車輛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六條 正、副部長級幹部在中央和國家機關調動工作的,其所用車輛可以轉到新的工作單位繼續使用;調離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其所用車輛由使用單位交回國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