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據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