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与合同机制
第一节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
第七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当执行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董事募捐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董事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履约评价及其结果赔付情况,并随附披露文件
第二节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应采取开放、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员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应与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五条经理的聘任义务
第三节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设立经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公告与个人业绩相关的,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稳定的机制。
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
第七十九条经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应当取得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并附表。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