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港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規劃、建設。
第三條港口消防設施實行與港口建設統壹規劃、統壹設計、統壹建設、統壹驗收的原則。
第四條港口的消防建設規劃必須列入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並報上級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五條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按照有關消防技術規範對港口建設工程進行防火設計審核、監督檢查和消防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六條港口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情況,應作為企業評審、考核、升級的壹項內容。
第七條本規定由港口規劃、計劃、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電等有關部門貫徹實施,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章港口總體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條港口總體布局中,必須將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碼頭、倉庫以及載運該類貨物的船舶錨地設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港區內已建成投產、尚不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範和規定的危險貨物碼頭泊位、倉庫、錨泊地等,必須納入改造計劃,采取遷移或改變使用性質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抵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壹,不得重復。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三條需要在行業範圍內統壹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壹)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