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标志 于20米;
(二)省道宣传活动于15米;
(三)县道宣传活动于10米;
(四) 乡道标志位于5米。
高速公路所属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标志位于30米。
公路 弯道内部、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