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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又名:颗粒性饮用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适用:《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一、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具备生产颗粒的型剂。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包装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得再额外增加临床医院。

(二)重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首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质量、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首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管理局对申报专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落实。

五、科研工作期间的专题工作

专题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工作六、对经现场落实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我局纳入确认,并组织专家予以通报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品种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须确认的问题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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