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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壹男子持械竄至幼兒園行兇傷人,致3死6傷,其行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其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定性為故意殺人,造成3死6傷,後果嚴重,要從重處罰。

他已經觸犯了刑法,他的行為構成了刑事犯罪。 涉嫌故意殺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男子持械竄至幼兒園行兇傷人,手段殘忍造成3死6傷,後果嚴重,要從重處罰,應該會被判處死刑。但這個男子在行兇殺人以後已經逃走,警方已經展開全力追捕,這也應該成了加重處罰的壹個理由。

這個男子持械竄至幼兒園行兇是有目的有預謀的,他專門鎖定了當地的壹個私立幼兒園,到達現場以前準備了器械,而且佩戴鴨舌帽戴口罩,遮起了自己的面容,防止被別人認出,到了現場以後,對著無辜的幼兒下手,手段極其殘忍。幼兒園的保安和老師沒能及時反映疏散兒童,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導致3死6傷。

當地警方接到報警以後快速趕到現場進行偵查,在警方趕到時,兇手已經逃離了現場,但警方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認為他是當地壹個48歲的男性,隨後發出了協查通報。在這個隨處都是監控的年代,這個犯罪分子也不會和他太遠,應該很快就會逮捕歸案,等待他的則是法律的嚴懲。不知道為什麽,這個男子會做出如此極端的事情,如果與人有仇有怨,應該是冤有頭債有主,不應該對著這些無辜的幼兒下手。

男子的犯罪動機還不得而知,但他的手段極其殘忍,無選擇性的行兇,這讓人無法逃避,造成了嚴重後果。而且幼兒園中的孩子年齡都比較小,沒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老師又不能及時把孩子疏散,所以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出現還存在壹定的漏洞,這也給犯罪分子的行兇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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