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證科的受理員驗相關資料;
2,受理員進行筆錄(祥情請見第11點以下內容);
3,由受理員監控,雙方同時在“定居書面申請書”簽名並蓋手指印;
4,然後受理員在相關資料復印件蓋上有效印章;
5,退回相關原件,但無婚姻記錄證明不退回;
6,最後受理員會將已蓋章的相關資料給本人到派也所蓋章並簽名。
辦理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1,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2,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3,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4,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