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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案例分析------急!

1、要約邀請。因為空調機廠要求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因為在數量上沒有確定,而是給了壹個上限,所以說在數量上是讓對方決定,而不是讓對方承諾。符合要約邀請的特征。

2、寶利商場發出的是要約。因為此時數量、金額、交貨方式和費用承擔都已經明確。符合要約的特征。

3、過期承諾。因為4月6日空調機廠又發出讓寶利商場自提貨的反要約(也就新要約)並讓其當天承諾,但寶利商場未按期承諾。

4、合同未成立。理由同3.空調機廠不用承擔合同責任。

5、送貨上門改為自提貨物,這已經把交貨方式和承擔費用都作出了改變,屬於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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