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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轉業和復員的區別

轉業軍人和復原及退伍軍人有不同的概念。軍隊的軍官、文職幹部、誌願兵退出現役轉到地方,由國家統壹安排工作。

1、復員退伍軍人不安置工作,自謀職業。轉業軍人地方政府負責安置工作。所有軍人都可以選擇復員退伍,符合轉業條件的是軍官和服役滿十年或以上的士官。除本人自願回農村外,均落非農業戶口,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

2、復員軍人是指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文職幹部暫行條例》規定的退出現役條件,本人自願作為復員安置,以及有嚴重錯誤喪失幹部條件不宜作轉業安排,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復員轉業去向:

1、復員的條件和去向是:對符合轉業條件本人自願作復員安還或其他原因,不適合作轉業且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可作復員安排。對自願復員的幹部,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幹部復員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所在地;原籍無直系親居或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

2、轉業的條件和去向:原則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對少數確有實際困難,需要跨地區安置的,應給予適當照顧;對受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致殘,長期在邊防、海島工作和長期從事飛行、潛艇工作的轉業幹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給予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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