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礦井應具有兩回路電源線路
,
當任壹回路或電源發生故障停止供電
時
,
另壹回路或電源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第二十四條
煤礦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炭生產安全費
用和維簡費用提取使用規定,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安
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
煤礦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
簽定救護協議,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
1
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二十六條
新開辦或兼並重組煤與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礦井的煤礦須具備瓦斯防
治能力。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已開辦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立即停
產、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並重組。整改期滿後經評估仍不具備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被兼並重組的,地方政
府應當予以關閉。
第二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以及采用放頂煤開采工
藝的,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專項規定要求。煤礦必須針對自然發火、沖擊
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
,
編制開采設計和綜合防治措施計劃
,
並組織實施。
露天煤礦在采空區上方作業(穿孔、爆破、采裝)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區並進行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五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煤礦要認真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
護,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提足用好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煤礦地質災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復墾、水土保持、植被恢復、
礦區綠化和生態綜合整治等要納入礦區總體規劃和礦井設計
,
並制定相應的年度治理
計劃。煤礦要加快綠色礦區建設,按年度考核目標完成造林綠化任務。
第三十條
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兼並重組整合煤礦
應建立群礦選煤廠,提高原煤洗(選)率;礦井水防治堅持“防、治、用”相結合原
則,煤礦應建立礦井水、生活汙水處理站;配備鍋爐脫硫除塵設施;不斷提高煤矸石
綜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礦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規定予以利用;應建設原煤筒倉或者
其它封閉式儲煤場
,
轉載落地煤應當采用擋風抑塵網或者其他有效防塵設施,
所有汙染
物排放要達到國家及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露天煤礦的剝離工程要分別設置表土排土場和巖石排土場。環境治理工程不得滯
後計劃治理進度。綠化、恢復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態等級。煤礦資源枯竭閉坑時,土地
復墾工作必須全部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所在地縣級政府方可全額退還煤礦質押的土
地復墾保證金。煤礦未全部完成復墾任務、或復墾驗收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壹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管理制度。煤礦建設項目要按照規定進行
節能評估。
第六章
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
煤礦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準入
制度。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區隊
長)
,
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
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
電、運輸、通風、調度(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產部
門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及其它從業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符合相關
準入標準,審核合格後,持《從業人員年檢手冊》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煤礦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
及以上煤炭相關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準:
煤礦規模達到
10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不少於
150
人,煤礦規模達到
3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20
人,
煤礦規模達到
12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00
人,
煤
礦規模
120
萬噸
/
年以下的,不少於
50
人。煤礦管理、技術人員中
30%
應具有中高級
專業技術職稱。管理、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以上標準要求的限期三年內達標,否則暫
扣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
,
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
稱,
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3
年以上經歷
礦長
(
經理
)
還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或管
理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
以及從事礦
建、采掘、機電、運輸、通風、調度(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
的部門負責人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
作
2
年以上的經歷。達不到以上標準的要在規定時間內整改達標,否則暫扣煤炭生產
許可證。
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以煤礦為單元按照隸屬
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
,
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壹人不得在兩個及以
上煤礦同時任職。
第三十五條
煤礦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工種人員。
2015
年底,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及班組長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中
級以上職業技能;煤礦特有工種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
育並取得畢業證書,初級以上職業技能。
第三十六條
煤礦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
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七條
煤礦要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機構,配備專職老師及管理人員,加強對
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及檔案管理,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
得上崗。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三十八條
煤礦要加強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實現煤礦用工合同簽訂率、用工備
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五個百分之百”。按照
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為煤礦從業人員按規定交納各種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煤礦要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最低工資制度、煤礦井下職工最低工資
制度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職工工資隨企
業效益提高而增長,企業職工工資增幅不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幅,企業壹線職工工資
增幅不低於企業平均工資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帳戶工資和安全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
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保障職工收入合理增長。
第四十條
煤礦要嚴格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管理。煤礦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
95
%以上,職業危
害申報率達到
85
%以上,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
70
%以上,
職業危害告知
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
95
%以上,
粉塵危害監測合格率達到
80
%以上,
從事接觸職
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
95
%以上,
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
制在
5
%以內。煤礦企業必須提供足夠的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並確保專款專用,
按照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
正確使用。
第四十壹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時工作制,進
壹步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條
煤礦應當為礦工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居住條件。為單身職工提供公
寓化宿舍,
宿舍建築面積不低於每個單身職工
5m
2
煤礦應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職工
澡堂、食堂。
第八章
礦區文化
第四十三條
煤礦要大力實施文化強煤工程,推進煤炭文化建設。堅持“制度管
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礦區文化。提煉總結企業精神和企業理
念,通過設立礦區文化長廊、制作礦區文化宣傳冊、譜寫礦區文化歌曲等不同載體和
形式,形成深厚的礦區文化氛圍,凝聚成礦區發展的巨大動力,促進煤礦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加快文化礦區建設。進壹步加大文化建設投入,建立文化建設資金
投入長效機制。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建設職工文化活動中心、圖書閱覽室、體育活動
室等,
豐富職工的業余文化生活,
加強礦區文化建設,
營造文明和諧的礦區文化氛圍。
第四十五條
大力開展群眾性文化建設。通過定期舉辦書法、美術、攝影展、體
育比賽,利用節假日、慶典節日安排壹些大型文藝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
見、參與性強的文化活動,滿足職工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不斷加強精神文明建
設。
第四十六條
大力踐行弘揚
“山西煤炭精神”。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營造宣傳
弘揚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圍,把學習宣傳、弘揚踐行山西煤炭精神,納入重點工
作範疇,加大考評力度,形成長效機制。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條
煤礦要健全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壹步規範公司“三會”(公
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運作,保障公司決策機構科學健康運作,建立產權清晰、
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同股同利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科學高效、集中統壹的管理架構體
系。同時要保證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的決策權力。
第四十八條
煤礦應發展循環產業,鼓勵建設坑口電站,發展煤、電、運綜合壹
體化項目、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加大非煤產業投資力度,實現多元發展,
加快轉型發展。
第四十九條
煤礦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發機制,鼓勵職工和科技人員大力開展技
術革新活動,加大科技投入,開展科技攻關,通過技術改造實現產業升級,不斷提高
完善科技創新體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現有煤礦應當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期整改達到要求。
第五十壹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
不予竣工驗收;現有生產礦井未按有關規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暫扣其煤炭生
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礦井應具有兩回路電源線路
,
當任壹回路或電源發生故障停止供電
時
,
另壹回路或電源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第二十四條
煤礦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炭生產安全費
用和維簡費用提取使用規定,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安
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
煤礦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
簽定救護協議,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
1
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二十六條
新開辦或兼並重組煤與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礦井的煤礦須具備瓦斯防
治能力。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已開辦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立即停
產、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並重組。整改期滿後經評估仍不具備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被兼並重組的,地方政
府應當予以關閉。
第二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以及采用放頂煤開采工
藝的,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專項規定要求。煤礦必須針對自然發火、沖擊
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
,
編制開采設計和綜合防治措施計劃
,
並組織實施。
露天煤礦在采空區上方作業(穿孔、爆破、采裝)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區並進行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五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煤礦要認真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
護,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提足用好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煤礦地質災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復墾、水土保持、植被恢復、
礦區綠化和生態綜合整治等要納入礦區總體規劃和礦井設計
,
並制定相應的年度治理
計劃。煤礦要加快綠色礦區建設,按年度考核目標完成造林綠化任務。
第三十條
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兼並重組整合煤礦
應建立群礦選煤廠,提高原煤洗(選)率;礦井水防治堅持“防、治、用”相結合原
則,煤礦應建立礦井水、生活汙水處理站;配備鍋爐脫硫除塵設施;不斷提高煤矸石
綜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礦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規定予以利用;應建設原煤筒倉或者
其它封閉式儲煤場
,
轉載落地煤應當采用擋風抑塵網或者其他有效防塵設施,
所有汙染
物排放要達到國家及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露天煤礦的剝離工程要分別設置表土排土場和巖石排土場。環境治理工程不得滯
後計劃治理進度。綠化、恢復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態等級。煤礦資源枯竭閉坑時,土地
復墾工作必須全部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所在地縣級政府方可全額退還煤礦質押的土
地復墾保證金。煤礦未全部完成復墾任務、或復墾驗收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壹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管理制度。煤礦建設項目要按照規定進行
節能評估。
第六章
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
煤礦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準入
制度。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區隊
長)
,
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
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
電、運輸、通風、調度(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產部
門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及其它從業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符合相關
準入標準,審核合格後,持《從業人員年檢手冊》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煤礦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
及以上煤炭相關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準:
煤礦規模達到
10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不少於
150
人,煤礦規模達到
3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20
人,
煤礦規模達到
12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