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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超額負擔的含義及原理

納稅人承擔的屬於稅法規定應納稅額以外的經濟損失,又稱額外稅收負擔。分直接與間接兩種。

直接稅收超額負擔,指國家稅務當局在正稅以外,對人民直接進行的額外征課。如中國歷代封建政府借口彌補征收實物稅的損耗,而加征的“升鬥耗”、“倉場耗”和“雀鼠耗”等“加耗”;在征收定額“漕糧”以外,平均攤派由納糧戶承擔的運往京師途中的糧食損耗和運費;以及借口彌補征收貨幣稅要發生熔鑄銀兩損耗而加征的“火耗”等等。

稅收超額負擔間接稅收超額負擔,指並非由稅務機關直接征課,而是在部分均衡和壹般均衡中,由於稅收幹預引起經濟抉擇變形,給納稅人間接帶來的那部分額外損失。壹般說,征稅以前,納稅人在各種消費貨物之間的選擇,在當前消費與未來消費(儲蓄)之間的選擇,以及在工作與閑暇之間所進行的選擇,在征稅以後會因稅收的幹預而發生改變。這種改變反映在圖表中的變形,可以清晰地顯示出納稅人由此而承擔的,屬於稅收以外的額外經濟損失部分。為簡明起見,假定對勞動力的需求彈性無窮大,並且納稅人對於各種消費貨物的選擇,以及對於當前消費與未來消費(儲蓄)的選擇都是固定不變的。

設圖中OS為勞動力供給線,DK為需求線,征稅前均衡點為A,工作小時為OC,工資率等於OD。這時的工作小時OC,是根據工資率OD確定的,從而工資總額為ODAC。如果勞動者本來願意在工資總額為OAC?的條件下工作,於是,ODA就是征稅前的“供給者盈余”。現在,由於對工資收入以D′D/OD的稅率征稅,則凈需求線降至D′K′,新的均衡點為B,工作小時降至OE,工資率降至OD′,征稅後的“供給者盈余”降至OD′B。與征稅前原來的"盈余"比較,其降量為D′DAB。在這壹降量中,長方形D′DGB部分屬於勞動者的稅收負擔,而三角形BGA部分,即為其間接的稅收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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