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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傷人案最終賠償了嗎

法律分析:原告應當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不用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建議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因如下:

第壹,本案中,原告自身的行為是完全有過錯的行為,如果沒有這壹過錯行為,不會發生這次悲劇。

1,原告知悉自己遊覽的是具有吃人猛獸的野生動物園。(1)原告從家出發前就知道自己要去遊覽野生動物園,出發前就知道野生動物園裏有豺狼虎豹,出發前就知道豺狼虎豹會傷人咬人吃人。(2)原告入園時,園方也已經告知原告遊覽時的註意事項,包括絕對不能下車,絕對不能打開汽車窗戶和車門。遊覽票上也應當有提示或者警告。(3)原告在遊覽過程中,會看到園區有很多警告標誌,還會聽到警告廣播。即使原告沒有看到沒有聽到,那原告也從始至終知道自己是在遊覽野生動物園,知道野生動物園裏有猛獸,知道在野生動物園裏的猛獸區是絕對不能開車窗車門更絕對不能下車的。

2,原告知悉遊園規則。

(1)原告從家出發前就知道遊覽野生動物園必須按照園區制定的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遊玩。特別是知道遊覽猛獸區時絕對不能開車窗更絕對不能下車的規則。(2)原告買門票時,門票上會登載遊覽規則的內容,特別是會登載禁止開車窗車門、禁止下車的警告性規定。(3)入園後,原告會看到猛獸區內很多地方都設置警告標誌,也會聽到猛獸區的廣播設備播放警告性的規定,特別是會看到會聽到禁止開車窗車門、禁止下車的警告性規定。

綜上,原告的人身損害,完全是由原告不遵守遊園規則的行為造成的,原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被告沒有過錯,不用承擔侵權責任。1,被告已經告知原告不得開車窗車門不得下車的規定。被告的門票、被告的警告設置、被告的廣播都可以證明。2,原告違反規定被老虎攻擊時,被告已經盡了應盡的義務。3,如果要求被告在原告違反規定而被猛獸攻擊時必須立即作出應急措施,而且這種應急措施的標準是必須保證原告不會被猛獸傷害,那這種要求對被告來說是極度的不公平,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公害,使得更多遊客僥幸下車,悲劇恐怕就會更多。4,如果原告或者別的乘客是精神病患,被告沒有義務鑒定遊客是精神病患而不讓其入園,被告只要根據客觀情況判斷遊客是正常人就可以讓其遊園。綜上,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違法的有過錯的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過錯才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那就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被告經營猛獸展覽不屬於高度危險作業,不用承擔無過錯責任。1,猛獸雖然是高度危險的動物,但是只要按照規定遊覽,沒有壹個被猛獸攻擊的。所以,被告的行為構不成高度危險作業。2,如果遊客覺得遊覽野生動物園會給自己帶來安全隱患,完全可以選擇不遊覽,完全可以選擇不與野生動園建立合同關系。所以,遊覽野生動物園不是壹個人的生活必需品。即使是高度危險作業,人們完全可以通過拒絕與其建立合同關系而避免這種危險。綜上,本案不應讓被告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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