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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三機關是怎樣分工的

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公安機關通過報檢察院批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檢察院是我國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和法院的工作有監督權利。

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壹個案子立案以後,先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後決定起訴,就會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於刑事訴訟來說的。

檢察院自己對貪汙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於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於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

擴展資料:

在新中國的國家機關體系中,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通常被視為政法機關的***同組成部分,三機關的職能有所分工,但工作目標是壹致的:“法院、檢察、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人民司法工作的當前主要任務,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

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善良”,“大家同時壹個重大的總任務——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同綱領所規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日益健全與發展,由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道路。”

這決定了三機關必須通過密切配合的工作方式***同打擊階級敵人,完成鞏固政權的革命任務。事實上,三機關並不需要具有嚴格的分工關系,與其說分工是它們的職能定位,不如說分工僅僅是完成***同工作任務的壹種方式而已。

比如,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在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署、政務院法制委員會四機關聯合召開的第壹屆全國司法會議上,時任政務院副總理、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的董必武講到:“在這次會議中,有四個機關準備作報告,這些報告,雖由個別同誌來作,但報告的內容,都是經過這些機關的司法工作者***同商討了的,並不是哪壹個報告就是代表哪壹個機關的意見,而是***同的意見。”

這段講話表明,各機關之間的分工負責並不是首要的,甚至不壹定要有明確的分工,重要的是服從和服務於中心工作,協調壹致、相互配合地完成***同任務。

參考資料:

?法律百科網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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