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服务行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莫斯科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为: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各项 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p>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p>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 *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和国家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 p>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 其中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连续三年较为突出;
5、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6、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p>
7、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关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9、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1年内未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贿赂、诈骗、贿赂等手段申请成立会计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综上,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服务行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参与服务机构,是由有会计一定专业水平、经考核的 取得证书的会计人员组成、受委托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示第二条;
未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回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