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往臺灣進行經貿活動和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衛生、新聞等各項交流,以及參觀、訪問、考察、采訪、舉辦展覽會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壹、交驗戶口簿、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戶口簿和身份證上姓名、出生日期應與臺灣地區旅行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壹致。現役軍人須先辦理臨時身份證。
二、提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批件。(領隊附原件,其他人收復印件,每人壹份)。
三、提交申請人人事檔案單位公函(公函須寫明申請人何時何因赴臺,是否同意。申請人系中央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壹般工作人員,由司局級黨委或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出具意見;申請人系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壹般工作人員,由縣團級黨委或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出具意見;申請人系單位領導幹部,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每人壹函。同壹單位同壹團內有2 人以上的可開壹份公函,但說明每個人的姓名。壹人交公函原件,其他人交公函復印件。
四、臺灣地區旅行證復印件。
五、提交填寫完整的因公赴臺申請表。
六、提交三張二寸照片(壹張貼在因公赴臺申請表上,其他二張背後寫上申請人姓名隨表交上)。
七、所有復印件均須使用B5大小紙張,具體規格與申請表相同。
八、申請人已持有赴臺證件的,申請時須將原證件交回。
領證手續
壹、出境證件應由申請人領取,先交費,後取證。
二、領取證件時提交“回執”和“證件費收據”出示申請人的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三、需申辦單位工作人員取證的,需持單位介紹信(註明赴臺人員姓名和工作人員姓名)出示取證人身份證件。
四、領取證件後請仔細核對,如有疑問,請立即向我工作人員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