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以及不到間隔年限生育、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私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並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是農村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壹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是城鎮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壹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壹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