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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的企业还需缴纳残保金吗?

残保金3分(内容丰富)编辑词条摘要目前无摘要内容欢迎补充编辑摘要目录-[ ] 1名词解释2相关政策法规本编辑段|回到顶部名词解释残保金即无法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工作开展,使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心爱护助贫,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未按规定安排失业就业的,应当缴纳失业就业金。失业就业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编辑本段|回到最高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工作开展,使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义务,平等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助困人员,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共同参与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人员》 《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类别)、事业单位均应标示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城镇职工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职工就业或者未安排职工就业保障金。单位的比例,应当按照实际差额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失业就业金。失业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就贯彻实施《城镇贫困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落实2006年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和缴纳失业金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应于2006年8月8日至11月20日,持有《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表》(可来自北京市贫困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 tax861.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贫困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已安排失业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正常;

3.贫困职工的《中华人民***和国家贫困证》原件及磨损;

4.贫困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贫困职工200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贫困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失业就业未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失业就业保障金

四、未安排失业就业或安排失业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规定的单位比例,应当按规定失业就业金每少安排1名失业就业,由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8348元的60元) %)的标准,核定其应缴失业就业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失业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应缴失业就业金缴存失业金金额=17008(元)×(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失业职工数)

五、缴纳失业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款失业金的单位应于9月1日至11月30日,从以下透明方式中自行选择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六、其他1.对逾期不通报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失业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失业就业金数额;

2.对逾期未缴纳贫困就业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感谢全社会对贫困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贫困工作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贫困就业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城镇居民就业保障金申请缴纳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六六月二十一日

城镇职工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失业失业金工作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家失业金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家》贫困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均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未按规定安排失业就业的,应当负担失业就业金。 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贫困就业计算。

第三条未安排贫困就业或安排贫困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贫困就业金。每年的具体征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贫困工作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贫困就业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北京市》市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表》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等材料,到注册地的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

未安排失业就业或安排失业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失业就业保障金金额。

第六条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各单位安排失业就业和应缴失业就业金审核情况报市失业就业服务机构,市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市地税局。

第八条纳税就业金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按照市政府规定、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缴纳失业就业金。

对既不按规定安排失业就业,又不在期限内规定缴费的失业就业保障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九条市地方税务局应将各用人单位失业就业金情况缴付给市失业金

第十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贫困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人民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数据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通报,切实做好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自2006年7月起第十三条本办法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贫困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金征缴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京残工委[2006]2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残联:

为做好人单位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贫困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市住房保障就业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城镇贫困就业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 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贫困工作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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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贫困联合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城市贫困就业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贫困就业金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实施北京市政府〈中华人民***和国家贫困就业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办法》(市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贫困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未按规定安排失业就业的,应缴纳失业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未安排失业就业或安排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

应安排1名盲人就业保障金,按安排2名失业就业保障金。

应缴失业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贫困职工人数)。

第四条成立不满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失业就业补贴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补贴1个月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失业就业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每年3月底前第六条,由市政府贫困就业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发布征缴职工就业金的标准。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每年的4月至6月(酌情调整,按照当年《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到注册地的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贫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对未安排失业就业或安排失业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失业就业金数额,提交地方税务机关代为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程序

(一)市政府贫困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263免费邮箱,向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放《通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用人单位发放《通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至6月,持填写完毕并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表》(样式附后,可从北京市贫困联合会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到注册地的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已安排失业就业的,还应持《城镇职工登记表》(款式附后,领取办法同上)、《城镇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工作)、《中华人民***和国家贫困证》(原件)和)、贫困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贫困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三)市、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贫困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贫困就业保障金;未安排贫困就业保障金就业或安排失业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失业就业保障金,并提交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四)欠薪就业金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欠薪就业金就业金保障手续。

(五)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的单位,区(县)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通报其申报安排贫困就业情况针对目前尚未通报的情况,由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失业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失业就业保障金金额,已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城镇贫困就业金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城镇贫困就业金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六)征缴期满后,市、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缴费情况进行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催缴。

(七)对审核后逾期未缴缴就业就业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八)因各种原因超额城镇职工就业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就业保障金退款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职工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应缴纳失业人员就业金的单位按照《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种办理缴款手续:

(一)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工作大厅)或失业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失业金《一般缴款》缴款书》,根据住房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住房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二)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的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养老金就业金外,还要根据贫困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互联互通缴存失业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信息交换

(一)每年3月31日前,市失业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下传给各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

(二)每年7月5日前,各区(县)失业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失业金情况报市失业就业服务机构。

(三)每年7月15日前,市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市地税局,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8月至9月集中代征。

第十一条失业就业金的入库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拨款管理,征缴的失业就业金,由国库4∶6的比例分配市、区(县)两级

由市贫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单位缴纳的失业就业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失业金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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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留存的用人单位情况、残疾人就业情况等审核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年底统一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档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失业就业金纳入市、区(县)财政拨款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市残联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可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就业现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负责,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代征系统

市局将统一开发保残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贫困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贫困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贫困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六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贫困就业保障金代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贫困就业保障金的就业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家贫困保障法〉办法》、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贫困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贫困人口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就业保障金缴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25号),我局负责代征住房就业保障金,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p>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项目)、事业等单位类别用人单位,均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未按规定安排失业就业的,应缴纳养老金就业金。

二、代征标准

二、代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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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贫困就业或未安排贫困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贫困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欠税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失业就业金计算。

缴纳失业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聘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贫困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代征时间

失业保障金按年缴纳,定期缴款。2006年征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征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税局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

(二)市贫困联合会于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贫困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住房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月底)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

(三)按照《北京市按比例安排失业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申报失业救济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中核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办理缴费手续:

1.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营业大厅)或失业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贫困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也可以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直接领取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税书到银行缴款。

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此之外网上提示其应缴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贫困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 ,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联网方式追缴残保金的安排另行具体部署。

(四)在征询中,市地税局按日将残保金追缴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贫困联合会,实现代征数据***共享。

(五)市贫困联合会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为12月10日)事先将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六)征期结束后,市地税局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缴款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财政联合会。

(七)市保障贫困联合会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20日前)将此前的多缴失业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做好退费工作。

各区县残联将审核批准退缴并加盖公章的多缴失业金单位的《北京市》 《失业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流程图》一式两份,于每年12月10日(2006年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一份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据此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留存,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填开当日送国家库办理退库手续。因各种原因未退税款的,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将《

五、代征票据的使用和入库

(一)缴费单位缴存养老金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支出按照每年支出有关文件2006年规定拨款预算为“870400”,名称为“贫困就业保障金”;

(三)贫困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拨款管理,征缴纳的失业就业保障金,40作为市财政收入,60作为区、县财政收入。

六、档案管理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申失业金的有关规定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七、代征办法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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