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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成品单位耗料数量由海关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税手续;属于先征税款的,应当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p>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释义本条是对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规定。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单位从境外采购进货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库存,在国内加工、装配成品为之后复运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做法上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来料加工是外商委托加工,虽然有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和成品出口,但货物的流通属于外商,加工企业国内加收的只是加工费;进料加工是国内企业采购了原材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然后再出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属于国内企业。加工贸易的流程涉及货物进境、储存或加工、复运出境等多个环节,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监管的内容和程序都比较复杂,在监管上涉及比较大,而在实际中,在加工贸易活动中存在的走私及其他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比较多,因此,加工贸易是海关监管的重点,严格规范加工贸易,明确对加工贸易进行

按照本条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必须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的规定、辖市、直辖市、计划单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并持列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海关审核后签发有关登记手册。备案登记手续必须

第二,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消耗料量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核定。这表明加工贸易制成品进口料料、件的标准由海关核定,而海关核定加工贸易成品单位消耗料量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各种技术标准。

第三,加工贸易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贸易成品应当属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暂时进口货物应当在年内复运出境,必要时,经海关同意,因此,加工贸易制成品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经海关同意延期的,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第四,加工贸易制成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保税货物的,在产品复出口后,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税款的,应当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需要转为内销的,加工企业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或机构批准,一般情况下,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核发的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征收关税及其他进口关税后,就可签印放行。如果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的,加工企业除需取得准予内销外的批准文件外,还应申领海关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凭批准内销的文件和进口许可证件签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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