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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家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 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授予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海关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 ,并办理颁发证书等颁发证书。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纳入公告。

海关对颁发颁发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进行公示。 条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 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读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 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家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犯罪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 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员资格、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公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十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及时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第十条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 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证书原件及正常;

(三)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正常。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p>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第十二条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 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第十三条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参赛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 第十四条根据海关公布的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候选名单,应当自公布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申请海关申请关员资格 。

第十五条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 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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