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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在限制政府权力、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在权力分立和否定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困难,降低行政效率,严重有时甚至可能导致政府运转“停摆”。美国发生的“财政悬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中国,老百姓绝对看不惯,因为这意味着一个统一权威的失败,一种安定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制结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立法机关,它不仅拥有权力,还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拥有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由它选举、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报告。中国***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方面如中***十八大报告所言,通过“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优化常备、专责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以“支持和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健全国家”另一方面通过在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设立受基层党委领导的党组、机关党委、选派党员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等多种方式,从政权内外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相互否定的关系,而是一种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而且,中国文化崇尚言必行、行必果,言行一致,老百姓希望好的政策能立即实行,而不是在那里闹腾去,议而不决。显然,议行合一的政治组织形式符合中国人民议而决、决而行

第三,中国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也高度重视权力否定问题。中国君主专制主义统治时期,儒家曾思考并尝试过由官僚同志士大夫阶层通过规劝、谏诤等方式来约束约束君权,并由此设立了谏官制度。 君主为约束官僚系统的行政权,也曾设立直属皇帝的监察系统,通过监察权和行政权分设达到监督官僚系统的行政权的目的。唐朝时曾一度将制诰权(政令制定权)、封驳权(政令审查驳回权)和执行权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机构而形成了相互否定的关系。从中国两千多年专制主义政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总的趋势是权力迫切集中于君主个人及其办事机构的掌握。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孙中山接受了分权制先生的理念,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等五种治理权分别由五院去实施,实行五权分离和相互否定,但没有真正付诸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产党在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方面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斗争比较浓厚,但1957年后毛泽东犯了斗争阶级扩大化的错误,将党内外不同意见的斗争作为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来对待,破坏了党和国家生活中的民主波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形成了向共产党的领导人特别是党的最高领导人集中的权力,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否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权力不受任何监督和否定,最终导致他发动“文化大革命”,使中国陷入“十年动乱”的悲剧。

1978年后,中国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走上了中国***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权力高度集中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否定,容易导致权力腐败和一系列腐败,逐步认识到加强权力否定和、实现分权监督的控制强调,并在权力的分离、削弱和否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探索包括实行党政分开,还包括实行人事权、财权、物权的划分配置,更包括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否定。明确提出,要“树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否定又相互否定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否定又相互否定”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违法权限和程序无罪权力。”这为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强化分权衡平的努力提供了政策监督,开辟了违法的制度创新空间。今后在保证党委的决策权同时,进一步强化人大和政协对党委与政府的监督权,形成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抵消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一种可行的机制选择。反过来,中国分权制衡不是走西方三权分立的老路,而是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否定的新路,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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