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令原、被告離婚。
2、依法判決確定婚生子寶某2的監護權。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於2012年自行相識,2013年8月6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生育兒子寶某2年。因雙方文化及生活態度等差異過大,婚後感情惡化至徹底破裂,無任何和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