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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文件内容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令第56号公布)

条目的(和政府违法第一)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家广告法》、《上海市内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设施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建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造型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室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监督管理。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术监管、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愉快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县)绿化展示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管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城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城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一条九条(公开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程序中,组织编制机关实行经济运行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同意意见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包含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送上前,组织编制机关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送去。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忏悔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网站政府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的消息中附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纳入全文公布、文化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纳入答复。

第三条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条执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况之一)

有以下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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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拦住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景观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使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 **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拍卖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拍卖的方式取得。

公***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利用其他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阵地使用权拍卖、拍卖。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非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阵地利用权拍卖、拍卖时,应当制定有关拍卖、拍卖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区(县)绿化或者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地使用,并追究公***地合同使用权费用。公***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财政缴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员办理手续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五条(非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政府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准备书;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

第十六条(非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天线)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拟发布户外广告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汇总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申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基准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包装发放。

第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决定一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机器人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范围包装批准。

户外广告机构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组织规定重新拍卖、招标;属于非公***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审批延期的第一程序。

第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区或者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包容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流程。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区(县)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天线的变更和撤回)

室外广告设施设置莫斯科所的涉案法律、法规、宗教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侦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指导,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总理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型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改造;经济转型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及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设计方案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的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设置电子显示装置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及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提供理由。

第二十三条(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置人员应当按照《市容环境维护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配备。

户外广告设施的配备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 《上海市内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们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计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更新单位。

市和区(县)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p>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同市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设施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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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随身携带。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满后,设置人应当在 2 日内携带物品。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刑事责任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面积的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生产的产品或者与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事件。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雕塑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款,公益广告未达到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设施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笔记本、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损失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组织拍卖、招标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矫正、查处的;

(四)其他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内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分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等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损毁义务的财物的;

(四)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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