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加強農科教結合和科教興農工作,制定並落實具體政策措施,保證和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振興農村經濟。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農機、氣象等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設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其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列入同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事業編制,由同級人民政府編制部門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核定。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由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部門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80%。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經過專業考核培訓,取得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群眾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人員,也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第七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科技人員,在評定職稱時,應當將其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實際成績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在鄉、村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評定職稱時,應當以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為主。有突出貢獻的,不受任職時間和學歷的限制。第八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所需事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按編制、計劃核撥並保證逐年增長。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搞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興辦為農業服務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實體,其收入主要用於補充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經費的不足和改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因此抵減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事業經費。第九條 自治區、州(地、市)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壹)編制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報農業技術推廣基本建設和事業經費計劃;
(二)參與並檢查、指導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農業技術推廣成果評比、獎勵;
(三)提供先進農業技術信息,宣傳推薦農業新技術、新成果;
(四)組織縣(市)以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專業進修和技術培訓;
(五)加強與科研、教學部門的聯系,組織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第十條 縣(市)、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壹)負責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並提供技術、物資、信息方面的服務;
(二)總結並推廣農業勞動者的豐產經驗及實用增產技術,經過試驗、示範,引進並推廣應用當地需要的新技術;
(三)在不同類型的地方建立示範點,運用綜合技術,樹立高產增收典型;
(四)培訓農村基層幹部,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農牧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宣傳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五)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網絡,進行技術指導,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技術服務。第十壹條 農業勞動者根據自願的原則應用農業技術。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業勞動者應用農業新技術、新成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業勞動者應用農業技術。但為防治流行性病蟲害和疫病以及為維護國家、社會利益而強制推廣的農業技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