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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對技術檔案管理有什麽規定

建設部令第61號-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2月18日經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2部部委規章***1部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解決。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五條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壹)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公***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技術經濟資料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壹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凡工程建設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七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建設檔案,並在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act/act_display.asp?rid=22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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