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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10号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该法案是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在城市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该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开工通知与 委托监督与承接的规定、室内环境质量的规定、竣工验收与保修的规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p>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涉足建筑主体并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露天、厨房间;< /p>

(三)扩大承重墙壁原有的门窗尺寸,连接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扩建承重墙壁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p>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 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整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结构的主要结构和 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 经批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建筑物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大门、窗;

(三)拆除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除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由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由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标准设计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由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厨房间 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混凝土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要求 建设完成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开展自动明火和作业作业,保证作业 人员及周边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与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空间,不得损害公***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公告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非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身份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 装饰装修方案;

(四)震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或者方案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 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资质。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的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判决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邻居里。

第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 施工时间;

(四)排放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或者人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尚未有关部门的事项。 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事实造成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事宜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的通知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定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南瓜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定派装饰装修材料。 p>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物品阻碍管理单位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可以检举、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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