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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

中國於200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等十壹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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