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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印章管理制度

1、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3、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4、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5、發現塗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擴展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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