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親子關系所需材料具體如下:
1、本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2、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3、被證明的域外親屬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以及有關來往書信等。
4、如果委托他人代辦,受托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5、經過中間人證明的親屬關系,應提交中間人身份證明和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