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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後用於繼續生產的繳納消費稅嗎

委托加工物資用於銷售的,消費稅計入成本:收回後繼續加工應稅消費品才不計入成本。由於消費稅只征收壹道環節,不重復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銷售,在加工時就繳納,銷售時不再繳納。如果繼續加工應稅消費品,再銷售時這個消費品要單獨繳納消費稅,等於壹個東西交2次稅了,所以在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抵扣成本。

根據稅法的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在銷售時不在征收消費稅。

因此,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委托方相關會計處理:

1。發出委托加工物資借:委托加工物資貸:原材料等科目

2。支付加工費借:委托加工物資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委托加工物資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4。收回委托加工物資借:庫存商品等科目貸:委托加工物資。:如果以計劃成本核算,在發出委托加工物資時,作借:委托加工物資(實際成本)貸:原材料(計劃成本),兩者之間的差額進入到材料成本差異這個科目,應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的稅金有消費稅等除增值稅以外的稅金。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應視同材料購入結轉采購形成的材料成本差異額。

借:原材料(計劃成本)貸:委托加工物資,兩者之間的差額進入到材料成本差異這個賬戶。凡屬加工物資用於應交增值稅項目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企業,其加工物資所應負擔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不計入加工物資成本;凡屬加工物資用於非應納增值稅項目或免征增值稅項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加工物資,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綜上所述,凡屬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應計入加工物資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資用於連續生產的,應將所負擔的消費稅先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費品銷售後所負擔的消費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法》第十壹條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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