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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政協在中國特色民主政治建設中的作用

壹、人民政協在民主政治建設中所體現的作用

人民政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織和民主形式,從它誕生之初,就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取向。經過50多年的發展,人民政協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形式,在民主政治建設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體現,這種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決策的咨詢作用。人民政協既是“黨和國家決策不可缺少的信息來源”(李瑞環在2001年6月20日政協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又是決策的宣傳、執行、監督者。人民政協人才薈萃、智力密集、匯集了各方面的專家學者,素有“人才庫”、“智囊團”之稱,因此,人民政協是民主決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它有條件有能力就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開展政治協商、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正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從而使黨政決策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更加體現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更加科學可行。

2.權力運行的監督作用。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協三大職能之壹。政協的民主監督是以協商討論和批評建議為主要形式的監督,本質上講是壹種民主權利、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這種民主監督不是權力對權力的制衡,而是民主對權力的約束。從實施主體看,既可以是政協組織或參加政協的黨派團體,也可以是委員個人;從內容看,既可以是黨和國家的重大問題,也可以是群眾關心的具體問題;從形式看,既有莊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靈活的方法。而且,人民政協自身具有亦官亦民、位置超脫、不受局部和部門利益左右的特點,這種監督優勢是其它監督主體所不具備的。

3.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作用。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是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公民參與政治的壹個較高層次的重要平臺。政協包括各黨派、各民族、各階層、各人民團體和各界群眾的代表人物***34個界別。政協的每個界別,都面對各自所聯系的群眾,政協委員是各個界別的代表,是本界別參與民主政治的代言人,每位政協委員的背後,都有壹個龐大的、具備壹定影響力和貢獻的社會群體。通過政協界別,政協委員可以針對本界別的問題、困難和利益,提煉***同的願望和主張,把社會各階層、各群體、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願望的表達、訴求的提出,納入到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使社會各界人士廣泛、積極、有序地參與國事。政協這種界別形式體現了人民民主參與的團體性和廣泛性的特點,它把分散的、個體式的、自發的人民參與集中聯合起來,並轉變為團體性、自覺性、經常性甚至是制度化的參與,從而提高了人民民主參與的渠道,提高了人民政治參與的水平與效率。

4.合作議事的平臺作用。政黨之間的合作議事是中國特色民主形式,人民政協是多黨合作議事的重要場所,是發揮政黨制度作用和優勢的主要舞臺,是政黨制度實踐的重要載體。正如毛澤東同誌強調說,政協是各黨派的協商機關,是黨派性機關。在人民政協中,各民主黨派作為參加單位,以黨派名義開展活動,如在政協各類會議上,以本黨派名義發言,發表意見和主張;提出黨派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以本黨派名義或各黨派聯合開展調研等多種活動。正是通過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實現與***產黨合作協商,履行其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體現中國政黨制度的特色和優勢。

5.社情民意的上達作用。社情民意是黨委和政府制定決策的基礎和依據,人民政協聯系廣泛、上通下達,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黨委、政府通過人民政協這個特殊渠道,可以了解到其他途徑不易了解到的真實情況,可以聽到其他場合不易聽到的不同聲音,能夠全面準確地掌握決策所需要的各種信息,同時,人民政協通過反映社情民意,把各個方面利益訴求、弱勢群體疾苦、基層實際問題等,及時傳遞給黨委、政府,促進其采取措施解決,維護和發展好各方合法權益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6.化解社會矛盾的“穩定器”作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壹個循序漸進的歷史過程,既不能過急、更不可能過激,必須以政治穩定為前提。而人民政協為化解各種沖突和矛盾提供了壹種制度支撐和制度保障。人民政協組織代表面廣,政治包容性強,對各種社會政治力量具有親和力,人民政協可以利用這個獨特優勢,積極發揮政治“緩沖帶”、社會“減壓閥”、“穩定器”的作用,對壹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現象或苗頭,及早做出預判,提出處理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幫助黨委、政府及時有效地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從而達到協調關系、疏導情緒、化解矛盾、消除阻力、增加助力,形成合力的效果,營造壹種公平和諧的社會氛圍和安定團結、民主和諧、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二、目前人民政協發揮民主作用的現狀

目前來看,人民政協在民主政治建設的過程中並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存在著理論與現實、應然與實然的差距。

1.對政協的民主作用認識不足。目前,壹些領導幹部對政協的作用還存在不正確的認識:有的領導幹部認為政治協商沒有太大的作用,是走走過場,形式上表示壹下;有的領導幹部對協商有“怕麻煩”的思想,認為與政協協商影響效率;有的領導幹部本身的民主意識淡漠,缺乏民主作風,甚至是大權獨攬,根本就不屑於政協的民主協商和民主監督;有的領導幹部甚至本身就把政協當作擺設,所以,在人事安排上把那些快退休或者無法提拔上去的幹部安排到政協。正是因為領導幹部思想上不重視導致人民政協民主作用的弱化。

2.缺乏有效的制度機制作保障。目前來看,對於發揮人民政協的民主作用,已經制定了相關的制度,可以說,制度的大框架已經存在,而且比較科學合理,但是在壹些具體制度方面還不是很完善和規範,還存在壹定的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些已經建立起來的制度還過於籠統,缺乏具體規範,不利於實際操作,在實踐中很難加以實施和執行;有的制度落後於已經向前發展了的社會實際和需要,不能適應新形勢,滿足新要求,應對新挑戰;有的制度根本就沒有建立或者還來不及建立,無章可循的現象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某些領域、某些方面還不同程度的存在。這樣在壹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政治協商虛化,民主監督不力,政治參與走形式的現象。

3.民眾政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目前,政協、尤其是上層政協的委員大多為社會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壹大批社會弱勢群體,處於社會的最底層的人是卻很難通過政協來表達自己的聲音,沒有通過政協這壹渠道得到很好的關註。造成這壹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界別設置還缺乏廣泛的代表性。應該說,由界別組成是人民政協組織的顯著特色,界別的設置有利於發揮政協的作用。但是,目前,界別的設置還不盡合理,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協作用的發揮。壹方面,界別的設置沒有能夠很好地反映社會體制和社會結構所發生的變化,未能涵蓋主要的社會階層,代表新的社會階層、新興行業的委員及農民委員較少。另壹方面,界別的設置和界別構成的特色不夠鮮明,交叉重疊、界限模糊。如;民建與工商聯、臺盟與臺聯、九三學社與科技界等黨派界別和團體界別有交叉,科協與科學技術界之間也有交叉。由於界別設置還缺乏壹定代表性和科學性,影響了政協作用的充分發揮。

4.協商民主還缺少全面性和公開性。《中***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所規定的人民政協的協商內容涵蓋甚廣,如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算、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人事安排、行政區劃變動、群眾生活的重大問題等都屬於協商內容。但實際情況是:壹些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重要法規草案、人事安排、行政區劃變動、重大工程建設和招投標等很少由黨政提交到政協來協商的。目前,能夠在政協協商的內容僅限於壹些比較具體的、微觀的問題。同時,目前我們的民主協商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公開性不足的問題。

5.合作議事的質量還需提高。目前,黨派成員在各級權力機關、政府部門和司法系統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數太少,而且民主黨派擔任正職的少,幾乎都是副職,這個職務就決定民主黨派從整體上處於權力的邊緣,加之知情渠道有限,政治信息流動不暢,影響了民主黨派合作議事的質量。同時,由於民主黨派成員在征求意見的時候,常常是唱贊歌,很多人不大敢講真話、心裏話。因此,合作議事的氛圍不是很濃厚。

6.人民政協開展活動仍具有壹定的單向性。由於黨政部門及領導幹部對政協工作的不重視,導致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政協本身存在著“三怕”的現象:壹怕被說成是“爭權”,引起誤會。二怕越位,引起反感。三怕“自找麻煩”,這就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政協民主作用發揮。

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作用的幾點思考

1.增強黨委和政府特別是各級領導對政協性質、地位和作用的認識。要想更好地發揮政協在推進民主政治中的作用,必須加大對人民政協民主作用的宣傳力度,借助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利用各種方式,在全社會廣泛宣傳人民政協的地位、作用和貢獻,通過宣傳,擴大人民政協在全社會的影響,要讓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人民政協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認識到人民政協對於民主政治巨大的推進作用,從而轉變觀念,更加尊重政協、善待政協,支持政協,把政協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加強促使政協更好發揮作用的制度機制建設。要發揮好人民政協的民主作用最主要的在於制度機制建設。正如鄧小平同誌所指出的,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制度機制是發揮好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政治參與的保障。因此,要努力推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對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範圍、內容、方式、程序、采納落實、及時反饋、檢驗效果辦法等做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做到有章可循,按章辦事,保證民主監督的健康運行。比如政治協商方面,就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第壹,協商的原則要制度化。要把協商納入決策程序,要真正在決策前協商,和決策執行中進行協商,而不是在決策後協商,不是決策過程中的信息通氣,也不是決策後或即將決策時的情況通報。第二,協商的內容要規範化。在協商的內容上,協商什麽,何時協商、在什麽範圍內協商、協商意見如何辦理和反饋等都要明確的硬性規定;第三,協商的形式要程序化。制度化必須有壹定的規範和程序作保證才能實現,如果沒有程序,制度、規範形同虛設。協商民主必須依靠嚴密科學的程序來保證制度和規範的落實。程序就猶如壹個封閉的環,環環相扣,缺乏壹個環節就會有漏洞,民主協商就會出現問題。第四,協商的實施應該法制化。應該把民主協商置於法律的框架內。目前,民主協商還沒有較為完善的實體法律支撐,使得其缺乏具有強制性普遍約束力的可操作性規範。總之,政協應建立高效有序的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認真按制度辦事,逐步減少隨意性,在抓好已有規章制度貫徹落實的同時,進壹步的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3.進壹步擴大政協的代表性和廣泛性。政協應在界別構成上體現更廣泛的社會代表性和包容度,使政協真正做到“代表大多數、兼顧各方面”,提高各界群眾對政協工作的參與度,使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訴求在政協這個舞臺上都能得到表達。因此,在界別設置上,要做到:壹是體現代表的合理性,要增加農民、加工制造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代表人數。二是界別中的人數比例要合理,要隨著社會形勢、社會結構的發展變化,不斷擴大新的社會階層、新興行業的委員人數比例。三是在界別的設置和構成上要避免交叉重疊,體現其鮮明的特色。同時,在委員產生上要建立推舉或選舉相結合的機制,使政協中既有高素質的參政人才,又有可反映民意的代表人士,減少領導同誌退休前的過渡性安排。

4.努力提高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的積極性。政協的主體是委員,充分發揮廣大政協委員的作用,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保證。黨政部門要從選好委員,培訓好委員,擴大委員的知情範圍和參與程度,采取多種方式激勵委員,解決委員應有的政治、生活待遇,開展經常性的活動方面為政協委員排憂解難,創造條件,從而調動廣大政協委員參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5.更好地創造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有利環境。壹是不斷優化政協領導班子和政協機關幹部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提高政協機關的活力。二是創造壹個寬松的政治環境。民主黨派壹位高層領導人曾說:***產黨的肚量就是我的膽量。寬松的政治環境是參政黨更好地發揮作用,政協委員更好地履行職能的政治保障。三是要為政協履行職能提供經費保障,使政協組織有條件組織政協委員學習培訓,有條件組織調研考察等活動。

總之,人民政協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壹大創造,是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要充分的發揮和利用政協的這種民主形式,把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推向更高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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