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第六條 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壹)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於承重墻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三)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於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第七條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築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並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八條 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誌。標識和封誌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並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檢測單位應檢查委托單及試樣上的標識和封誌,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