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分為項目建議書審批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兩個階段,由審批部門遵照基本建設程序,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簡化報批程序,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這樣的規定旨在簡化低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