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有頗多亮點。
1.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定期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2. 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
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後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3.國家註重發揮退役軍人在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活動中的積極作用。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校國防教育培訓,學校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參與學生軍事訓練。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下列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誌:
(壹)參戰退役軍人;
(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
(三)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5.國家推進軍人公墓建設。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去世後,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解決。公***法律服務有關機構應當依法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幫助。
7.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退役軍人對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