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第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崗位資格,持證上崗。第二章 檢查的形式和重點第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適時進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監督檢查:
(壹)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定期監督檢查和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抽樣性監督檢查;
(二)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監督檢查;
(五)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下列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壹)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車站、機場、碼頭,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電、通信樞紐等重要場所;
(三)政府首腦機關;
(四)重要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院;
(五)高層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等公***建築;
(六)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築;
(七)地下鐵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建築;
(八)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
(九)發電廠(站)、地區供電系統變電站;
(十)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
(十壹)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重要場所和工業企業。
對於已經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性質的變更情況,重新確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不再列入的,應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第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於本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季度不應少於壹次;對每個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量,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量化標準。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確定為火災隱患;將存在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第三章 檢查的內容和方法第九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壹)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或者場所在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是否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
(二)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下列項目使用、改變情況: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設施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備;
(7)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材料;
(8)其他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內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防火安全責任制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落實情況;
(3)職工及重點工種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4)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情況和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8)防火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
(9)每日防火巡查的實施情況和巡查記錄情況;
(10)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測試維修保養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定期組織演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