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認定以八壹年登記為準。
法律依據:《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條 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壹)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壹條 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