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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護學生、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管理、校內及學校周邊安全、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包括學生(含入園幼兒,下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學校房屋、設施設備安全以及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經費;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經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學校的其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安全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派出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學校安全工作。第八條 工會、***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安全工作。第九條 學校應當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對學校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教職工應當履行相應崗位安全責任。

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受教育階段、不同年齡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學規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所在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的監護責任,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並將有效的聯系方式告知學校。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的宣傳教育。學校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加強思想政治、憲法法律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學生、教職工安全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的公益廣告。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並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負責所管理學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壹)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預防控制機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二)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機制和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四)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對學校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五)指導學校聘用法律顧問協助處理安全事故糾紛;

(六)指導學校開展房屋、設施設備安全檢查鑒定,及時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七)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八)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九)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和暴力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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