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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藥品管理制度

高危藥品也叫高警示藥品其概念最早是由美國醫療安全協會提出的。

高危藥品包括細胞毒性化療藥品、高濃度電解質制劑、肌肉松弛劑等,醫院高危藥品目錄應與國家相關規定更新同步。

高危藥品管理制度是為促進該藥品的合理使用,減少不良反應,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如下:

1、高危藥品是指藥理作用顯著且迅速、易危害人體的藥品,包括高濃度電解質制劑、胰島素制劑、肌肉松弛劑、細胞毒性藥品及血管活性藥物等,詳見高危藥品目錄;

2、定期對高危藥品目錄進行更新,新引進高危藥品時須經過充分論證,引進後及時將藥品信息告知臨床,促進臨床合理應用;

3、高危藥品在滿足藥品使用說明書的儲香要求的基礎上,存放處應相對集中,並盡量避免與其他藥品混合存放;

4、高危藥品存放藥架應有醒目的標識,設置紅色白底標簽提醒醫務人員註意;

5、高危藥品應嚴格按藥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對超常規使用時應再次核對確認。電子系統在顯示高危藥品時,均以黃色背景、加粗字樣顯示,起到警示作用;

6、高危藥品在使用時,嚴格執行給藥的5R原則,核對病人姓名、床號、藥品名稱、藥物劑量及給藥途徑等5項內容對使用高危藥物的病人,要加強監測,壹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與主診醫生交流及時處理;

7、高危藥品調劑和臨床使用實行雙人復核制度,確保調劑和使用的準確無誤;

8、各科室應加強對高危險藥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進先出,保證安全有效。藥劑科每季度盤點,病區護士站每日清點;

9、護理工作站原則上不存放高危藥品(搶救藥品除外),如確實需要,須單獨貯存在固定的地方,貯存處有醒目標簽紙標誌,限量存放,並定期(每季)核查備用情況;

10、各科室應加強對高危險藥品的養護工作,嚴格控制藥品存放條件,嚴格按國家批準的藥品說明書所列貯存條件存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第三十二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

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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