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手續完備、經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確認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具備基本的托養設施設備,配備滿足基本服務的工作人員,規章制度健全,且正常運營三個月以上;與托養服務對象或其家屬(監護人)簽訂了壹年以上托養服務協議;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的建設要求;托養服務對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