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天氣 - 刑訴法修改對比有哪些

刑訴法修改對比有哪些

十壹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和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2條,內容為:“《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為確保準確,及時的調查,了解犯罪事實,正確執行法律,懲治罪犯,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起訴,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打擊犯罪行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和其他權利,以確保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刪除第二段。

2、將第20條修正為:“中級人民法院對下列壹審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

(1)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活動的案件;”

(2)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

3、將第31條修正為:“本章中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文員,翻譯和鑒定人。”辯護人和檢察官可以根據本章的規定要求逃避並申請重新審議。”

4、修正第33條的內容如下:“自調查機構首次審問以來,犯罪嫌疑人已受到訊問,或已采取強制措施。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在調查過程中,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有權隨時委托其抗辯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案件材料移送之日起三日內。檢察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請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其監護人或者封閉人。親戚也可以充當代理辯護人。 “辯護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立即通知辦案機關。

5、修改第三十四條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於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辯護人的, ,他或他的近親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應指定壹名律師提供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盲人,聾人或愚蠢的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人。律師。保衛他們。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辯護。”

6、將第35條修正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無罪,輕罪或減輕罪名或免除刑事責任,提交材料和意見。

7、在第36條中增加壹條:“辯護律師可以在調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投訴和指控;申請強制措施的變更;並向偵查機關學習有關嫌疑人的犯罪和案件的情況。 ,發表評論。“

8、將第36條更改為第2條,將第37條和第38條修改為:“第37條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見面並進行溝通。其他辯護人也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人見面並進行溝通。 “如果辯護律師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證書和授權書或法律援助正式信件,以便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見面,拘留中心應及時安排會議,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在條款中增加了條款,修正本身是常見的,對於特定的修正和補充,請尋求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法律依據:新《刑事訴訟法》

  • 上一篇:評述西方近代心理學三大流派的代表人物,主要理論及其貢獻
  • 下一篇:水利工程培訓證書可以用來評環境工程嗎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