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建項目監理機構;
2、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總監主持,監理工程師參加)
3、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4、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5、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6、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並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工程建設監理機構。
監理機構壹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場。
法律依據:《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五條
實施監督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