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客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为城镇押金或租赁以及城镇费用明细。 3个工作日内同意退还意见的,则按退还意见退还租金;如租客在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经提醒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意见的,则按租赁企业提出的退还意见。如果双方对押金、租金退还意见不一致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协会提出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