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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受處分後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受到紀律處分後,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的問題

(壹)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準,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壹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壹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壹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從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壹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低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汙、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壹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壹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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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範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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