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什麽的原則介紹如下: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壹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壹)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應當從重問責:
(壹)幹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