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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勞動合同法的進來看下.....

肯定不能簽的,

"3、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誌是××××。 "這壹條是規避新勞動合同法的.

"第五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這都有問題的.

合同的問題太多.

1 合同期限的第3種,寫的太簡單了,怕妳會吃虧呀.

2 工作內容的第3條,太簡單了.

3 勞動報酬也太簡單了,遺漏了許多內容.

4 合同,妳是否有壹份?

妳怎麽做呢?不簽合同,堅決維護自己的權益.最好是不跟黑心的公司工作,並舉報它,揭露它.

任何人都應當與公司簽訂合同.至於同工同酬,只是願望而已.全日制是正常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也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是最新版本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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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contract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壹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壹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壹致。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壹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範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壹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壹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壹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壹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

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壹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壹定權利而締結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合同的壹方是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為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合同。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因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為第三人。此外,合同還可分為總合同與分合同;要因合同與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

合同的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普通條款,又稱必要條款和壹般條款。當事人對必要條款達成協議的,合同即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有3種:①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②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③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合同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壹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例如當事人壹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合同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壹般條款。壹般條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將合同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於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簽訂

壹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壹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壹方稱要約人。在要約裏,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壹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壹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壹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壹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合同

①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目前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壹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鑒證。

③合同的審核批準,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壹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準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準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壹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壹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壹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於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壹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壹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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