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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建立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镇企业安全监督员是乡镇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镇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第三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当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处理好行为安全与本质安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 、聘用,颁发“中华人民***和国家农业部安全监督员证书”和“安全监督”职责。

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聘用,颁发“省安全监督员证书”和“安全监督”徽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备案。第六条 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熟悉主要行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

(二)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级以上安全管理干部或工程师;

(三)有组织管理、综合分析、查处犯罪和特大事故的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企业安全监督员一般为不脱产的人员,如需要也可设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编制,由县级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第八条 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工作或被取消资格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条 组织职工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其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要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前期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广东省各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 第十五条 依据其证件有权随时检查负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安全技术资料、了解安全 第十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责令企业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并应紧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措施;发现特大事故违法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停产整顿的要求。 第十七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条以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企业和个人,有权提出表扬或奖励的意见。 第十九条受农业部和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加乡镇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的查处 ;处理事故时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监督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技术改造计划的实施和安全 第十一条 不得制止任何平调挪用安全费用,因挪用安全费用发生事故的行为,应当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他行为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有权对城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重视安全、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两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接受聘用部门和所在的领导和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员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一)部、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 员,应每月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一次安全工作。每半年和年末须向监督部、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省级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须将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和人事警示情况抄写上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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