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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通行是否合法?

答復如下:

·物權法中有關於相鄰權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這壹條結合民法原理,可以這樣認為,如果此路是附近其他小區居民必經之路,並且沒有其他路可以通行,或者從其他路通行代價過高,那麽此小區的使用權人(小區全體業主)應當允許其他居民從此小區道路穿行。

·如果小區旁邊有其他路可以通過的,只不過稍微繞遠了壹些,那麽小區的業主有理由封閉小區道路。因為此路在小區內,是該小區的公攤面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作為物業來講,該道路的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物業公司僅僅負有對該小區的管理和保護之義務。從管理者的角度,物業有義務和責任封閉小區來保障業主的安全。但是如果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壹致同意將該小區道路開放,那麽物業就沒有理由在封閉路口。當然,實際上這是很難的。

·另外,作為影響該街道其他小區廣大居民生活利益的這件事,街道居委會和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規劃部門都有這個責任來關註這個事情,如果是規劃的時候沒有規劃好,導致原來的公***道路變成了小區內部道路,那麽規劃部門有責任;如果規劃沒有問題的,只是小區物業單方面作出的封閉該道路的決定,就應該向城管反映和投訴;可以找街道居委會,要他們去規劃部門查查,到底這個路是規劃的社會道路還是小區內部通道?查明了情況在依上面的情況分別向有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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