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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章管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并有少量刑事案件: (三)被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基地、网络接入地、建立的网站 人员、指挥总部,被攻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指挥总部,防御人员、被受害人员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总部,以及被受害人员财产遭受损失的地。 第三条 防御人员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指导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养老就医的情况。但被告单位登记的居住地指导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驻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驻地居住地。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和国家领域境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活动, 由该船舶停泊在中国最初停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家领域以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岸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停泊在中国最初停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国际铁路犯罪,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已确定的边界;没有协定的,由该火车站最初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驻中国外使 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和祖国领域居住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地的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外领域对中华人民***和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家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和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中华人民***和国家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无罪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正在死刑判决前还有其他罪名没有判处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曼哈顿;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曼哈顿。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期间的人民法院曼哈顿。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囚犯并发现其在脱逃的犯罪的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缺乏无期徒刑、粮食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无期徒刑、粮食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同罪及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曼哈顿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曼哈顿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对可能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上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诉讼请在报告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申请决定收到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 ,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本院需要暂缓等原因,不宜无边界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情况紧急时,可以移送被告人犯罪到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理中 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区。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分区,应当指定分区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分区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案 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曼哈顿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曼哈顿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将有关情况层报原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以将案件移送原第一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条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近亲属的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明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请求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侵犯其回避: (一) 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有关案件相关建议、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涉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接受本案与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单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第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 或者世界卫生组织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世界卫生组织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公布了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条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与其被告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 理由,由帕克决定。

匹兹堡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匹兹堡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匹兹主持,匹兹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代理人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的,其相关代理人也没有 第三条其请求回避的,或者宾夕法尼亚州审判委员会裁定其回避。十条对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书面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决定告知申请人。 司法代理人申请回避被答辩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时议案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答辩,并不得 第三十一条 相关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诉讼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曼哈顿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庭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缓行的有关规定,其缓行问题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此前的有关规定请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辩护人除自身无罪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判处刑罚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的人; (二) 严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上诉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辩护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辩护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法院所诉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可其身份证明并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一名辩护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辩护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辩护人辩护。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此种情况,判决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正面提供辩护。知悉可以采取口头或口头方式。 第四十条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请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于三日内向其判决 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出示的法律援助 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驻驻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盲人、聋人、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能力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建立无期徒刑、穷人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穷人的箱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况,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死亡书或者死刑决定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开庭 上诉的,除适用的简易程序之外,法院于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 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上诉的,法院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坚持自己无罪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刑事准许。 法律援助的行为,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外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外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在 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第四十六条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辩护人委托的,判决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诉讼提交人民法院。 为辩护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程序提交人民法院。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决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不得公开的法院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应当提供方便, 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绑架、绑架、扫描等方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 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请求向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有关单位、 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且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宜收集、调取,必要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同意诉讼。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 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明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 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本解释了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许、不同意的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披露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援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有 第五条 经人民许可法院,诉讼代理人可以检索、摘抄、复制本案卷材。 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各方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后,诉讼在三日内将委托调解或者法律援助调解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件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 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件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的铲除国家安全、公***安全以及严重 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四章证据根据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案件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不得定案作为实据,但 第六十四条应当援引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 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一) 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经历,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体重减轻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涉及水域、缓水、延期审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且对被告人受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明。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知识产权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核实证据时,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行诉诸司法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中。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 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履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或者幼,不具备相应认知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无罪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侦查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 第六十八条公开听证案件时,公诉人、诉讼涉及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实与本案有关的 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 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加工、复制品书证或者复制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 、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查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 物品、签名人签名,无物品物品签名的,是否关系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关系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损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对现场遗产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鼻子、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 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完整收集。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为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依法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追究其责任 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敢于反映原物的形态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形态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一条根据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实有 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 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皮肤、人体组织、指纹、足迹、 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未提取的,应当检验而未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查搜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 对下列有缺陷,经补正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设备、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 、特征、数量、质量等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关联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或者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 上受痛苦或者痛苦的方法,使得被告人不愿意自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指导法律文件,到目前 我国刑诉法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趋完善。并且,最高法动物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其全文包括诸多章节、刑事诉讼程序、证据、代理 及辩护等都已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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