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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的收繼婚制度到底是什麽?

由漢代劉歆所著,東晉葛洪抄錄的歷史筆記小說《西京雜記》當中有記載,四大美女之壹的王昭君因為家道中落,被迫入宮作了宮女。而在當時為了能夠有出頭之日,得到皇帝青睞,很多的宮女們都選擇用錢去賄賂宮裏的畫師希望他們把自己畫的貌美壹些,但唯獨王昭君無錢支付,加上其本身老實本分、只會踏實做事,所以壹直得不到出頭的機會。再後來,南匈奴請求和親,當時在位的漢元帝顯然不會真拿自己的女兒前去受苦,於是打算從宮女中挑選宮女來充當公主與匈奴和親,而最後王昭君則被選定成為了這次和親的對象。

作為中原漢文明中風華絕代的美女,王昭君背負著歷史的使命遠嫁匈奴為妃,其後來的生活並沒有想象中的那般美好,惡劣的塞北自然環境不說,單單匈奴的婚嫁制度,即收繼婚制度,就著實在令她難以接受,王昭君被迫連嫁祖孫三人,這對於中原王朝堪稱亙古未有的奇聞。

壹、收繼婚制度是匈奴的合法制度

收繼婚制度作為中國封建歷史時期遊牧民族當中壹種盛行的婚姻繼承制度——在壹般情況下是同輩亡故,作為兄弟要娶寡嫂、弟媳為已妻,更有甚者還要把自己的庶母(父親除去母親以外的所有妻妾)娶為妻。

這在司馬遷的《史記.匈奴列傳》這樣描述匈奴的婚姻制度“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

其實這類收繼婚制度並不是匈奴這種遊牧民族所專有,而是絕大部分文明較為落後的少數民族都會有的壹個傳統,而它的興起還得追溯到父系氏族時期——在父系氏族時期,當時男性的地位由於不斷的加強鞏固,相對應的是女性的地位逐漸滑落嚴重。

而由於崇尚完全性質的弱肉強食,導致這種地位滑落壹直沒有能夠得到有效制約,這就造成最後女性甚至成為了男性財產的壹組成部分。既然在父系氏族社會結構的少數民族遊牧團體,女性被視為是壹種財產,而依據遵循父死子繼的原則,大兒子理所當然就要把父親的妻妾們作為財產全部收繼為妻。

二、收繼婚制度在中原漢文明的始末

其實這種類似匈奴收繼婚制度的事情,在我們兩周時期的中原地帶也是時有發生,不過這種事在宮廷私密與民間存在比較多,畢竟當時漢人文明在周時期就有了較大發展,比如有了“禮”的制約,對禮義廉恥看的還是挺重的,對於這種陋習還是加以苛責的。

而到了戰國中晚期,由於經過春秋戰國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文化格局,使得中原文明的禮法制度開始完善,這就使得收繼婚制度逐漸在中原地區存在越來越少了。雖然在唐之時,又流行了起來,但也僅有唐壹代而已,這種現象隨著時代進步,在我國歷史上整體來說是越來越少。

當然也不能說完全沒有,封建社會的市井小巷裏,兄弟之間收繼兄嫂弟媳雖然不符合法理,但適應民間人情——畢竟封建社會時期,終究還是生產力低下,很多貧苦人家沒錢娶妻生子,鰥寡兩相將就逐漸地就變成壹種約定成俗的事情,這從某種程度上講也是壹種收繼婚制度,只是為生活所迫而已。

比如在《明律》中有記載“兄亡收嫂,弟亡收婦者,各絞”。

由此可見,明朝仍舊有這種現象存在,而至於原因毫無疑問是市井民眾之間出於各種無奈,不得不這樣,這就導致此現象根本不能徹底禁止。

不過雖然完全禁止不了,但漢人王朝終究還是沒有明確認同這種現象,甚至還對這類現象給予了壹定程度的抨擊。但遊牧民族就不壹樣了,他們的收繼婚制度壹直到清朝都十分盛行,而且與漢人私密下行為不同,他們是光明正大,雖然在清時期已經沒有匈奴了,但像鄂侖春族、達斡爾族和鄂溫克族這種少數民族在依舊有“兄死弟收、弟死兄納”的事情,即便是父子、叔侄間都是可以繼婚。

因此,在古代,對於漢民族來說,壹直都相當的鄙夷匈奴此類遊牧民族。這其實也是無可厚非,因為他們如此毫有悖人倫的婚姻做法實在令文明程度更高的華夏子民難以接受。

三、收繼婚是無限遞推式收繼

其實我們以王昭君為例,就會發現這個制度的壹個相當明顯的特征——那就是只要妳活著,就要繼續嫁下去,即為無限遞推式收繼。王昭君最初遠嫁給呼韓邪單於,但呼韓邪單於當時已經年近古稀,因此在兩人成親以後不到三年,即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呼韓邪單於就病逝了。而此時的王昭君盼星星盼月亮,心想自己的任務終於完成,於是上表執政的漢成帝請求回歸中原故裏,結果漢成帝批復三個字“從胡俗”。

王昭君之所以請求回到中原,壹方面是難以適應塞北的氣候,另壹方面是按照匈奴的規定,父親死後,兒子要娶生母以外的所有庶母,這壹點令深受中原文明熏陶的王昭君難以接受。結果等到的卻是漢成帝無情的三個字。

王昭君回歸中原漢地的請求破滅後,再嫁呼韓邪單於嫡子復株累單於,復株累單於也十分疼愛王昭君這個來自中原的女子,兩人生活了十壹年,生了二個女兒,即“須蔔居次與當於居次”。在公元前20年,復株累單於也因病去世。此時的王昭君只好再嫁給繼任為搜諧若鞮單於的且糜胥,而就在嫁給搜諧若鞮單於後不到兩年,王昭君抑郁而死,年僅三十多歲。

四、收繼婚制度在當時存在的壹定合理性

不過,雖然說收繼婚這項制度對於女性來講是極其不公平的,在歷史上這種制度的存在甚至可以說是壹種極其落後的表現。但凡事都有利弊,它其實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也是有壹定的可取之處的——比如可以有效地解決氏族內部財產的繼承問題。匈奴民風剽悍,若沒有相應制約,定會為了利益大起爭端,而這樣的辦法則可以使得匈奴的婦女們喪偶以後只能在本氏族內進行婚嫁,從而可以保證財產永遠不會被分割,完完整整地保存下來。

而且這種做法還有壹個最大的作用那就是壹定程度上可以保證本來就人口不多的部落氏族勞動力不會對外流失。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來講,匈奴的繼承制度它是根據民族部落本身特定的地理環境和人情風貌而制定,在當時匈奴內部條件來說,是存在壹定合理性的。

但無論怎麽說,作為像匈奴這樣少數遊牧民族的女性,她們始終是沒有社會地位,沒有對人生的選擇權利,僅僅被視作為壹種財產被繼承者所繼承。在今天看來,還是過於悲涼了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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